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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关于申报2023年惠州市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2-27 | 2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鼓励和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重点领域能源使用效率,现组织开展2023年惠州市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工商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项目。支持工业、商贸企业通过自有或筹集社会资金投入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在同行业及领域中具有节能示范效用且年节能量不低于总能耗10%的项目。

  (二)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制冷、照明、电梯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二、支持方式

  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最终项目资金安排额度,由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根据项目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惠州市辖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项目实施地须在惠州市辖区内,申报单位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审批规定,前期手续等工作基本落实,在建项目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保证2023年底前开工建设);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市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不再奖励。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市直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由相应市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上报。项目申报单位依据《惠州市节能改造项目评分标准》(附件1),如实填写并提交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见附件),于2023年3月20日前报送相应部门。

  (二)项目核查。市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出具项目推荐函,连同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于2023年3月31日前行文上报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三)项目评审。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将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并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后出具评审报告。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下达。